二、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相关法规
(一)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7.7.9 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者证券简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待,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误导投资者,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
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已有的证券简称相同或过度相似,不得使用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向本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书面申请。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
公司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发布相应的变更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4年11月修订)》之《第三十号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审议表决结果。如有董事投票反对、弃权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董事反对、弃权的具体理由。
同时,涉及变更公司全称的,说明还需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4年11月修订)》之《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审议表决结果。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同时,涉及变更公司全称的,说明还需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7.7.10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者证券简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待,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或者相似,不得出现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等情形。
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纠正,在公司未按要求纠正前,本所不予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3 变更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同时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会议通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上市公司对公司中文全称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中文全称应当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
(四)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7.5.5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同时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事项的会议通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7.5.6 上市公司对公司中文全称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中文全称应以《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
7.5.7 上市公司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确定新证券简称的启用日期并及时披露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1.5变更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同时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会议通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上市公司对公司中文全称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中文全称应当以《营业执照》所载名称为准。
(五)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2022年修订)》
2.1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理性。
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2.2 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后,本所对相关公告进行审查。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说明或予以改正。
三、注意事项
1、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或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误导投资者。
深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应当符合新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营业利润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沪主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变更反映公司已经实际开展的新业务,但其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30%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或实施进展,并予以风险提示。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时,请注意同时调整英文名称及简称。规则未规定公司英文名称及简称的调整程序,出于公示性的角度,公司可以在变更公司名称的相关公告中同步说明,如涉及到公司章程及制度调整的,请注意同步调整。
3、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完成后,请公司注意后续披露公告等相关文件时,所使用的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准确。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是一个涉及多方面考量和严格流程的复杂过程。它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清晰的流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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