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想过,
一张普通的写真照片
也有可能成为商家牟利的工具?
近日,越秀一街坊发现不良商家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把她的个人形象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本期小越说法,让我们听听律师教路,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与隐私权。
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徐某在某照相馆拍摄个人写真集,拍摄期间,店员口头告知她“照片会用于店内作品存档,不会对外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25年3月,徐某偶然发现自己的多张写真照被印在商场户外广告牌上,并出现在该照相馆微信公众号推文中,照片还添加了“专业写真首选某照相馆”的商业标语。徐某联系照相馆要求删除照片时,对方却以“照片属于店内创作成果”为由拒绝,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果。
律师说法
根据徐某的阐述,律师表示照相馆的行为已侵犯了徐某的隐私权与肖像权。写真照片属于徐某的私密形象记录,照相馆未经同意将其用于商业宣传,已违背了徐某对照片使用范围的合理期待,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此外,照相馆将徐某照片用于广告牌、公众号等商业场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即使照片源自店内创作,仍需获得权利人明确授权。
如果需要维权,律师建议徐某可以要求照相馆立即删除所有侵权照片,撤除线下广告,赔礼道歉的同时要求其承担包括照片商业使用可能对徐某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因隐私泄露引发的精神损害等责任。
社区律师提醒各位居民,消费者在接受摄影服务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照片使用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留存广告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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